袁xx 抢劫案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2000-4-24 0:0

【案    由】抢劫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xx 是安徽来沪民工,作零星装潢工作。1997年5月,袁在浦东居民吴某家装潢完工后,
吴某约定数日后交付工钱1700元整,并写下欠条一张。同月八日,袁同朋友胡x (同案被告)携欠条
到吴家取款。恰逢吴某外出,其妻即将现金1700元给被告,因不明原委,未要求取回欠条。袁xx 因
此萌发歹念。二日后,袁xx 及胡x 伙同三名同乡(三人均不明真相),以欠条为借口,到吴某家寻
衅,威逼吴某还钱。当时被害人家有两位朋友与吴某及其妻共四人在场。在被告等人粗暴吼叫,拍桌
威吓的情况下,又因对方确有欠条在手,为息事宁人,被害人承认了欠款,但称身边无现金,交出一
台西门子s4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500元)作抵押。吴某在场的朋友刘某答应去取款,被告人袁xx 
即派同伙(即另一被告胡某)与其一起去取款,但回来时,袁xx 已与同伙携移动电话离去,被告人胡
某也即离开被害人家,当时,被害人及其朋友均未阻拦。同月十五日,袁xx 及其他被告以抢劫罪被
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1997年10月30日法院开庭在即,但袁xx 没有委托律师辩护。10月27日,浦东新区嘉诚律师事务
所江建平律师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对被告袁xx 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由于时间紧迫,江建
平律师即赴法院阅卷,当天马不停蹄地到几十公里外的拘押所会见被告人。面对律师的到来,被告人
眼光中流露出惊喜与企盼的神情,在表示悔恨之余,又对所指控的抢劫罪表示委屈,认为自己仅仅是
纠集了几个同乡去"诈"客户,现身陷囹圄,将被判重刑,追悔莫及。江建平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
育,指出他的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被告人抱着对法律援助律
师的期望回到监所,等待二日后开庭。
  法律援助的神圣使命促使江建平律师投入紧张的工作。看完了起诉书的指控之后,他对照自己掌
握的证据,陷入沉思:起诉书的指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据此袁xx 将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江律师感到有责任帮助被告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当晚即起草一份有证据、有事实分析的辩护词,认为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特征应该定为敲诈勒索
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洋洋洒洒长达十页几千字的辩
护词完成时,已是次日凌晨,离开庭不到一天了。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被告人
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进行了数轮激烈的控辩。江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说服
力的辩护。他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指出,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江建平律师着重指出,本案被告虽然都具有暴力威胁
的情节,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构成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财物,应是见物就抢,并且
当场实施暴力胁迫,以"劫"取为特征。本案被告是以欠条为借口,要求被害人交出1700元这一特定的
财产关系,并没有在取得财产时实施暴力"劫"取,也没有对被害人的二位朋友实施暴力或限制人身自
由,还让其中一人去拿钱,足以使被害人报警、抵抗或解除暴力胁迫。最后,还是被害人因没有现金
,自己提出以手机抵押,让被告人取走,允诺以现金1700元赎还。因此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
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
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胁
迫、要挟,致使产生恐惧,从而迫使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得已交出财物。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
手段尽管经常表现为暴力胁迫,但不同于抢劫罪中的威胁。并且,被害人的朋友证言证实:被告数人
在场虽有拍桌子、高声吼叫威吓等行为但并未对在场的朋友实施暴力,也未限制他们的自由。显然,
被害人及其朋友当场进行反抗、报警或者逃脱,都是可能的。这些证明,被告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
的特征,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合议庭讨论通过,最终否决了检察院抢
劫罪的指控,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袁xx 及另外一名被告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其他三名不明真相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简要点评】
  本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不受社会上对外来人员尤其是有犯罪嫌疑的外地打工仔的偏见影响,以维
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使被告人得到罪刑相当的公正审判这一律师的道义
职责出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认真办案,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出发,分析抢劫与敲诈勒
索罪的区别,抓住犯罪方法不是以使用暴力为主要手段,而是以欠条取得非法财物,对其他在场的人
员没有实施暴力及暴力胁迫,因此没有实施抢劫罪的故意;在侵犯客体方面,不是见物就抢,而是以
欠条载明的1700元钱为目的。这些丝丝入扣、言之有据的辩护词给合议庭正确定罪量刑以充分的依据
。反之,如果本案没有如此负责的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法院可能会因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而
使刑事辩护走过场,可能造成所指控抢劫罪的成立,不但被告人将以入室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
徒刑,而且其他数名不明真相的被告人也将被定罪受惩处。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