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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康老师谈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法)
康树华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着他们更容易模仿他人的行为,
接受环境的刺激,他们具有较强的环境敏感性,特别是某些特
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有较多的负面影响,甚至
会诱发违法犯罪。对此,法律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该类
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
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
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去年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方面有更明
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第十四条明确将“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
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作为未成年人的“
不良行为”而加以禁止。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
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
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主
要有以下几种:
一、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电影院;
二、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室、游戏场;
三、营业性台球房;
四、电子游戏机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中小学生
开放(寒暑假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五、审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播放场所。
《中国中学生报》 (2000年04月28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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