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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教育权不容剥夺
北京青年报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无论以何种理由妨碍公民行使其受教育权,都难逃侵犯他人基本权利之嫌疑。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妨碍学生行使受教育权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
余婷婷高二学年结束时被学校要求分流,她不得已进入私立中学,完成高三学业后顺利考入大学。在获得了胜于雄辩的事实结果???即以她高二结束时的学习基础,通过高三的正常学习,完全可以考上大学???之后,她愤然状告母校当初断定她成绩太差,考不上大学是无稽之谈;以此为由对她实行强制性分流,是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其实,即便余婷婷在私立中学高三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进而言之,就在她刚刚被母校强制性分流出去的时候,她也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认定自己的受教育权遭到了侵害,完全可以当即以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一个多月前,本报曾披露另一起发生在甘肃省定西地区通渭县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件:通渭县鸡西中学组织全校196名高三学生参加了一次“摸底测试”之后,共有83名同学因成绩不理想,被通知不必再去学校上课,事实上等于被剥夺了高考资格(见本报4月23日第7版)。鸡西中学那83名同学的遭遇,与余婷婷高二结束时的境况属于同一种性质:受教育者在自身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习成绩不够理想绝不是过错),被教育者单方面粗暴地中止了受教育权。鸡西中学将83名学生“放逐”出校门,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30%的高考升学率,为了“通过这次考试减少参加高考的学生人数”。余婷婷的母校也许不曾面临如此具体的升学率压力,但他们肯定也是想通过升级考试减少进入高三的学生人数进而确保某个升学率的,否则也不会采取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分流措施了。
教育对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至大力推进科教事业,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对中国在21世纪参与国际竞争,跻身世界强大民族之林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当前教育改革要不断深化,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必须从思想观念上、从制度设计上、从实际行为上坚决维护学生及广大公民的受教育权;要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以确保升学率、提前为学生“找出路”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不但于理不通,而且于法不容,必须严格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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