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在线

2000年7月4日 星期二 总第1266




财经




证监会规范境外上市相关法律——业务在内地的公司需注意新的变化

  本报记者于宁 6月2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 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海外上市所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了 规范。

  裕兴电脑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曾因绕开中国证监会而被叫停,其运作方式非常具有典 型性,一些业务在内地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难获得上市机会,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 由境外公司以换股或现金的形式购买内地业务,再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到海外上市。新的 《通知》规定“如果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涉及境内权益,应该详细说明该权益的 形成过程,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一位从事海外上市的资深律师认为,证监会在审查 法律意见书时,可能更倾向于认可境外控股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购买内地业务,而非换股的方 式。现金收购需要资金周转,固然比换股收购更难操作,但这对民营企业家不是什么问题。

  据记者了解,一些港资、台资企业非常希望把他们在内地的业务拿到海外上市,有的企 业已经运作成功。这位律师说,新的《通知》规定,只要是权益在内地的公司,不管是中资 还是外资,到海外上市都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以前港澳台胞和外资企业把内地的业务拿到 海外上市是不需要审批的。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如果摩托罗拉、李嘉诚把在中国内地的业 务拿到海外上市也要通过中国证监会。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最近内地又开始组织企业到香港 搞推介活动,目前香港创业板交易不活跃,中国证监会可能会支持内地企业到创业板上市, 上市审批可能放宽。这位律师说:“这个《通知》不能说是放宽了民企海外上市政策,只是对 有关法律进行了规范,大家可以有章可循,这对企业应该是好事。《通知》还规定证监会法律 部在收到法律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这比以前有所改进,但15个工作日是 指在上报材料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他认为,律师事务所应该持更审慎的态度,与管理部门进 行反复沟通。

  一位从事海外上市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人士指出,民企海外上市一直有两种方式,在鼓 励外资进入的行业可以由内地企业直接申报海外上市,比如目前准备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 业中有些就是以内地身份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在一些比较敏感的行业则以境外控股公司的方 式申报上市,比如互联网行业。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到海外上市的网络公司虽说是剥离了中 国内地的业务,但在海外路演时都是以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方式推介的,否则难以 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境外公司通过ITP(互联网技术提供商)的方式为内地网站提供技术支 持,从而把内地的利润拿走,否则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从另一方面来看,美国 企业都是整体上市,上市之后可以再作分拆,不像亚洲市场允许先分拆再上市,所以上市的 应该是完整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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