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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文件摘要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全社会重视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温暖,是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各级委党,政府、社会各界都要对残疾人事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残疾人问题也是一个人要权问题。在我们的社会里,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确实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它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1991年5月9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同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的讲话,摘自1991年5月11日《人民日报》
"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活动,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与支持,有力地推动了世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国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目标,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错施,建立完善了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的协调机构,制定实施了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规划和残疾人保障法,使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中国还将为此继续作出努力。
残疾人事业是人道的事业,高尚的事业。我相信,这一事业必将随着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而发展。
――199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杨尚昆致第三届国际展能节贺词,摘自1991年8月11日《人民日报》
在社会主义国家,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证。各级政府都要支持残疾人的事业,使残疾人在新社会里,能够自食其力,幸福地生活。
――李鹏总理视察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工厂时的谈话,摘自1991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集中和分散的多种途径,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扶贫、救济、补助、供养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进残疾人的生活;地方政府要落实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照顾,酌情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及其他社会负担,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有步骤地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国务院国发[1991]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如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和信贷给予优惠利率的规定;对农村残疾人贫因户,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个体或集体从事工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税收减免;对残疾人个体开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在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的同时,研究、制定有利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措施和对农村残疾人体现优惠的政策。
――国务院国发[1988]59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
为鼓励残疾人员自谋职业,减轻国家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因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86号文件《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
现对民政部门举业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产品税、增埴税和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共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四、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钟、酒,原则上都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或增埴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须报经我部批准。
五、对街道、乡镇举办的免税问题,也可比照上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上述对福利生产单位的免税照顾,近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审批。
本文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84)财税字第306号文件《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一、
鉴于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劳动生产率较低,利润低的情况,为有利于安排盲、聋、
哑、残人员就业,搞活经济,对在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工人总人数的35%以上的福利工厂,凡生产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在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即按月利率4.8%计收。
二、
对某些生产假肢、盲人写字尺等,为盲、聋、哑、残人员服务的产品的工厂,考
虑到这些产品的特殊性,贷款利率也可以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在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83)银复字第20号文件《关于对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给予优惠利率的批复》
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机会较少;为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使残疾人增多劳动
就业的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经与财政部研究并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商量确定,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具体通知如下:
一、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包括治疗仪器、功能训
练设备、功能恢复测试设备、残疾人生活用具、康复工程设备、医药及药品分析仪器、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交通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埴税)。
二、
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税。但上述生
产企业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其他进口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
――海关总署(85)署税字第46号文件《关于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必须依法招收符合国家规定
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大、中城市基础和条件较好的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开设职业班或职业中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八个部委教基[1991]17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八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通知》
32、要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如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和信贷给予优惠利率的规定;对农村残疾人贫因户,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个体或集体从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税收减免;对残疾人个体开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在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的同时,研究、制定有利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措施和对农村残疾人体现优惠的政策。
33、福利企业是安排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在各级民政部门办福利企业的同时,大力提倡街道、乡镇、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安排残疾人和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鼓励残疾人组织办经济实体;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
34、给福利企业必要的保护。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那些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在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经过探索和实践,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福利企业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选择适销对路产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
3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方便残疾人,有利于他们融于社会之中,又能使他们充分发挥所长,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发展趋势。各单位有义务依据各自特点,选择适宜的岗位,录用残疾人。一些地方进行了按比例录用残疾人的尝试,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
36、在残疾人中,盲人劳动就业尤为困难。要巩固现有的盲人近摩医(诊所),新建一批盲人按摩机构,并能过多种途径发展盲人按摩。办好盲人按摩学校和培训班。对符全条件的从事按摩工作的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进一步开辟电话接线、手工编织等多种就业渠道。
37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毕业生时,对残疾学生要一视同仁,对于适宜他们的工作岗位,应给予优先录用机会。
38、在农村,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参加养殖业、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工业等多种力所能及的劳动。鼓励专业户、能工巧匠和乡镇企业发扬互助精神,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安排残疾人参加农村公益性辅助工作。在生产物资的供应和分配方面给残疾人以必要的照顾。将贫困残疾人的劳动和生活,纳入扶贫工作,帮助他们治病、掌握生产技能。提倡以储金会等形式集资,安排好残疾人的生活。乡、镇、村兴办福利企业,吸收残疾人参加劳动。
55、逐步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实行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对省会和特大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改造,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方便。
56、做好伤残军人的优抚和工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办好荣军院、疗养院,使他们得到良好的治疗、康复和生活照顾。办好福利院、精神病院、工疗站,逐步改善在其中生活的残疾人的状况。
57、没有条件从事劳动、鳏寡孤独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国家、集体等多渠道给予社会救济和困难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58、残疾人乘坐车、船、飞机等,应提供方便。残疾人必须的辅助器具,应准予免费携带。盲文邮件免费邮递。
――国务院国发[1988]59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
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德智条件优秀的残疾考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考生的关怀。残疾考生虽然身有残缺,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学习和从事某些工作的能力。这些人要求上进,刻苦努力,专心致志,希望能够升学深造,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
三、
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试验,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
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85)教学字004号文件》
《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现对残疾考生录取的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
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符合体检标准的残疾考生,切实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残疾考生的工作。
二、
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的同时,对达到报考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又符合(85)教职字006号文体检标准要求的残疾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积极予以录取。绝不应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三、
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时应与其他毕业生一样分配工作。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7)教职字008号文件《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